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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1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徐麗瑩郭淑貞黃怡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14號

抗告人
劉亦茜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7日本院104年度家聲字第5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固為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司法院秘書長103年7月16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7997號函釋內容可供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伊於閱卷後發現本院103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103年度家調第838號、104年度家聲字第279號、104年度家護抗字第29號、103年度家護抗字第26號、103年度家暫字第56號、104年度家聲字第1號、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等事件之開庭筆錄多有違合,疑有故意侵害抗告人權益之情,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經查,抗告人所稱疑有筆錄違合之上開事件均屬家事事件,其處理程序依法應以不公開為原則,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準此,原審對於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光碟未予許可,而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所持理由雖不盡相同,結論則無二致,經核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郭淑貞

法 官 黃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1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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