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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0號

返還工程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0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