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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