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廣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建字第303 號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