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49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鹿潔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44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11萬1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5萬4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