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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賴惠慈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5號

再抗告人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相對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月5 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再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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