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5號
- 再抗告人
-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賽芬
- 相對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月5 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再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