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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45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45號

聲請人
何祥銨
相對人
連清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連清錦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連清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連清錦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其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連清錦之弟,連清錦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41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茲因照料連清錦花費甚鉅,為此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16號民事裁定、同意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產清冊陳報狀、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連清錦現長住療養院,由聲請人等墊付每月安養費用,經濟壓力沉重,連清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則聲請人為維持連清錦之基本所需,且就土地利用之經濟及所有人之權益保障而言,聲請人確有代理處分連清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坐落苗栗縣苗栗市○○街000 巷00號建物,面積71.4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2.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3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3.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 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2。
4.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5.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2。
6.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2。
7.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8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8.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3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9.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7 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10.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3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11.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0 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3/30。
12.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3/30。
13.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1 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14.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15.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4 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16.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17.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18.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3 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19.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1 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20.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全部。
21.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
   ,地目田,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 50。
22.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8 平方公尺,
   地目道,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23.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62平方公
   尺,地目道,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24.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3。
25.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64 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3。
26.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65 平方公尺,地
   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3。
27.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平方公尺,
   地目建,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3。
28.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49 平方公尺,地
   目道,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3。
29.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28平方公尺,
   地目田,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30.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294平方公
   尺,地目田,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31.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5平方公尺
   ,地目田,所有權人:連清錦,權利範圍:15/15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4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監護人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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