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0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860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4案5 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 年11月30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6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