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毅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茂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於104年4月21日民事補充狀第一項道歉內容以函文寄送給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以為澄清;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10萬元(見105年2月18日民事上訴理由狀),觀其意旨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經核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