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
- 上訴人
- 洪秀珠
- 被上訴人
- 陳靜
- 被上訴人
- 陳家榛
- 被上訴人
- 陳宏奕
- 被上訴人
- 兼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