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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

上訴人
洪秀珠
被上訴人
陳靜
被上訴人
陳家榛
被上訴人
陳宏奕
被上訴人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