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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告
李錫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係請求就所有座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同小段3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558分之67)及其上建物同小段1045號建號門牌臺北市○○街00巷00○0號(應有部分4分之1)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系爭房地經執行法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763,172元{計算式(1,400,000元×6 7/558)+(280,000,000元×67/ 558)+(7,900,000元×1/ 4)},是本件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763,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776元,扣除原告已繳37,531元,尚應補繳289,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