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7號
- 原告
- 李錫進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係請求就所有座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同小段3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558分之67)及其上建物同小段1045號建號門牌臺北市○○街00巷00○0號(應有部分4分之1)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系爭房地經執行法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763,172元{計算式(1,400,000元×6 7/558)+(280,000,000元×67/ 558)+(7,900,000元×1/ 4)},是本件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763,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776元,扣除原告已繳37,531元,尚應補繳289,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