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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孫定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玉璽

      陳秀華

      林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案件於民國 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被上訴人林文慶持有以被上訴人林玉璽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三、確認被上訴人陳秀華對被上訴人林玉璽就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37號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存。」,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計算式:第二項聲明之本票票面金額60萬元+第三項聲明之債權數額4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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