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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吳子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英九因104年訴字第14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非財產權部分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參萬貳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