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85號
- 上訴人
- 施裕聖
施正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正宏等因104年度訴字第158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零肆萬壹仟叁佰陸拾玖元(24,698,321+243,048+2,100,000=27,041,36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