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1號
- 上訴人
- 周麗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金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金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