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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明發林勇如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1號

上訴人
周麗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金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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