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上 訴 人 林世仁 被 上 訴人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 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