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
- 上訴人
- 林世仁
- 被上訴人
-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