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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1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顧震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顧震球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判決,於105年4月6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貳仟捌佰元(78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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