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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13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13號

上訴人
黃亞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計算式:100,000×10=1,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1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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