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9號
- 原告
- 牛素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淑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豐緒律師
- 被告
- 唐瑞平
- 訴訟代理人
- 戴心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持分比例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六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六月十二日」及事實及理由欄其中四、項下第31行及五、項下第1行所載「6萬6,820元」均應更正為「6萬8,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