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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75號

原告
深圳市艾美思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華軍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威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24,698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6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5.024元計算,折合新臺幣1,128,883元(計算式:224,698×5.024=1,12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1,791元,尚須補繳新臺幣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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