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75號
- 原告
- 深圳市艾美思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華軍
- 訴訟代理人
- 紀復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威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24,698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6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5.024元計算,折合新臺幣1,128,883元(計算式:224,698×5.024=1,12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1,791元,尚須補繳新臺幣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