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75號原 告 深圳市艾美思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華軍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威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24,698元,以 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6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 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5.024元計算,折合新臺幣1,128,883元(計算式:224,698×5.024=1,12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1,791元,尚須補繳新臺幣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