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清理小組召集人 謝良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文聰等間因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