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祥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