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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許勻睿

  • 原告
    陳俊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22號原   告 陳俊君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台灣新聞報、聯合報、中視新聞、華視新聞、台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晚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 份在卷可稽,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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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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