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7號原 告 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政文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徐華嬪 訴訟代理人 楊蔚 被 告 何月樵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紀明東 被 告 王心賢 詹益藏 詹吳英英 詹明玉 詹明惠 謝素珍 楊隆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紀金標」之記載,應更正為「紀明東」。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