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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8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7號

原告
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政文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複代理人
徐華嬪
訴訟代理人
楊蔚
被告
何月樵
被告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紀明東
被告
王心賢
被告
詹益藏
被告
詹吳英英
被告
詹明玉
被告
詹明惠
被告
謝素珍
被告
楊隆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紀金標」之記載,應更正為「紀明東」。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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