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62號
- 上訴人
- 郭銘秀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風鳴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5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