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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12號

交付租賃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應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雨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清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周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付租賃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應普有限公司、清漢有限公司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720,495元(13,200,000元+3,520,495元,計算式卷1第8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8,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1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租賃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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