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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錦和間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1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3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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