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8號上 訴 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 被 上訴人 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508萬6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萬5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