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介文
- 被上訴人
- 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508萬6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萬5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508萬6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萬5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