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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54號

原告
鄭燕裕
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政衡
被告
盧三勝
訴訟代理人
吳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被告
淞藝沙龍店即周明輝
訴訟代理人
莊金盤
被告
陳劉珍珠
訴訟代理人
陳郁琪
被告
陳亮州
訴訟代理人
蘇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所載附圖應補正如後附「越界招牌等之所在標示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圖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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