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54號原 告 鄭燕裕 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 范晉魁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政衡 被 告 盧三勝 訴訟代理人 吳秀蘭 張信陽律師 被 告 淞藝沙龍店即周明輝 訴訟代理人 莊金盤 被 告 陳劉珍珠 訴訟代理人 陳郁琪 被 告 陳亮州 訴訟代理人 蘇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所載附圖應補正如後附「越界招牌等之所在標示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圖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