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54號
- 原告
- 鄭燕裕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晉魁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吳政衡
- 被告
- 盧三勝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蘭
- 訴訟代理人
- 張信陽律師
- 被告
- 淞藝沙龍店即周明輝
- 訴訟代理人
- 莊金盤
- 被告
- 陳劉珍珠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琪
- 被告
- 陳亮州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所載附圖應補正如後附「越界招牌等之所在標示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圖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