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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62號

原告
周佩珍
被告
周應逸

      王惠桃

      周應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被告周應逸、王惠桃依起訴狀所載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被告周應奋住所為「56-0784st2F ELMHURST N.Y. 11373 U.S.A.」,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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