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53號
- 上訴人
- 許燕珠
莊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海龍、陳美娟、王秋月因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521,175元(許燕珠)、1,809,120元(莊金德),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