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70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雄、張武雄、張成堂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雄、張武雄、張成堂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