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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1號

上訴人
林建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芬、孟明蓁、林品良間,因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611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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