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2號
- 原告
- 黃典隆
- 被告
-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顯
- 被告
- 馬英九
- 被告
- 郝龍斌
- 被告
- 監察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雅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玉
- 被告
- 最高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顏大和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張榮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榮顯」。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