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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2號

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告
黃典隆
被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被告
馬英九
被告
郝龍斌
被告
監察院
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被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被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張榮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榮顯」。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