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被 告 馬英九 郝龍斌 監察院 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被 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 理人「張榮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榮顯」。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