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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鈴林芳華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正耀(原名黃聖森)
訴訟代理人
宋幸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茂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具狀到院,載明:「主旨:針對民事判決結果(105年2月26日)」、「說明:被告申請上訴」等語,觀其意旨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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