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杜宗憲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鄭鈺璇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陶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祝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萬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