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宋幸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