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杜辰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70,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8,57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