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27號
- 原告
-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楊絮雲、許碧惠、邱育佩間因104年度重國字第127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2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楊絮雲、許碧惠、邱育佩間因104年度重國字第127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