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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4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葉雅婷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49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

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另抗

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明。經查,上列抗告人與相

對人最高法院刑事庭及許仕楓、楊明佳、林柏泓三位推事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駁回其訴之

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

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49號裁定聲明不服

,揆諸前揭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4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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