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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蔡縉譽 住嘉義縣○○鎮○○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 ○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縉紳、陳麗惠、蔡旺達、蔡婉君、蔡明珠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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