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褘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鵬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千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柒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