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褘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千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柒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