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馬英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玉蔻因104年重訴字第1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