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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1號

給付質權代位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景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質權代位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萬7,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61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質權代位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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