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馬英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敏鳳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98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廢棄。㈡另請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1 日」。關於上訴人上開第2 項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0 萬元之部分,上訴利益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關於上訴人上開第3 項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之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