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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訴人
馬英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敏鳳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98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廢棄。㈡另請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1 日」。關於上訴人上開第2 項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0 萬元之部分,上訴利益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關於上訴人上開第3 項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之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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