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倫順因101年重訴字第2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仟伍佰肆拾陸萬伍仟零貳拾捌元{計算式(349,994,824元×13%×18)+(349,994,824元×13%×287日÷365日)=86,465,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