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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倫順因101年重訴字第2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仟伍佰肆拾陸萬伍仟零貳拾捌元{計算式(349,994,824元×13%×18)+(349,994,824元×13%×287日÷365日)=86,465,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