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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86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1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