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鄒沄棣
- 被上訴人
- 黃珮語
蘇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 元(計算式:1,700,000 +1,500,000 =3,2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