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介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70,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