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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杜慶進、許孝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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