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 上訴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杜慶進、許孝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杜慶進、許孝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